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15756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8706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6元,减半收取计5823元,由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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