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民终1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烽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政,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2栋13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90746L。
法定代表人:洪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胜,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俊钢,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伯乐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21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西伯乐斯公司以书面陈述方式参加了本案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渝0112民初2194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西伯乐斯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剥夺了***的合法权利。一审中,***举示了消防整改合同打印件,拟证明***受伤所在的工程是重庆而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包给西伯乐斯公司施工,合同原件在重庆而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证据原件。一审中,***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而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拒绝了申请,但又认定***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伤的工程是西伯乐斯公司承包。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陈述了是由陈学武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并接受陈学武的管理,多次陈述陈学武是西伯乐斯公司的股东,且工程有西伯乐斯公司施工等,一审法院忽视陈学武的身份,认为***与陈学武之间是按合同法建立的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补充,即使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由西伯乐斯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西伯乐斯公司辩称,一、***上述称是陈学武介绍到工地工作仅为单方陈述,说法矛盾。***陈述陈学武介绍,应当是到他人工地上,而非自己的工地,说明了工程与陈学武无关。其陈述由陈学武管理也与介绍做工矛盾。***称其是在消防整改工程工作中受伤,但该工程并非西伯乐斯公司施工,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谁介绍其去做工的,没有证据证明与西伯乐斯公司存在关系。二、***做工形式并非依照劳动合同法建立的。***自述做工是按天计算、工程做完为止,做工的性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西伯乐斯公司之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28日,***以西伯乐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6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8月3日,该委出具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
庭审中,***举示了《宝科.鱼复天街S5#楼太平洋影院消防整改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手机录像、手机录音、录音文字版等,拟证明与西伯乐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西伯乐斯公司认为《宝科.鱼复天街S5#楼太平洋影院消防整改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西伯乐斯公司对录像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西伯乐斯公司认为,***与陈学武的通话不能代表是与西伯乐斯公司协商,陈学武是邓承国的岳父,结合***微信聊天截屏,实际***聊天记录中的邓春明就是邓承国。
庭审中,西伯乐斯公司否认***自述的做工及受伤的工地即江北区鱼嘴宝科鱼复天街S5#楼太平洋影院消防整改工程为西伯乐斯公司承接的工程。
庭审中,***陈述其到这个工地上班是陈学武介绍的,与陈学武约定工资220元/天,干一天算一天,不干就没有工资,做到工程完工为止,2019年8月17日***受伤,因为还没有做到一个月就受伤了,所以***受伤前没有发过工资,工地上是陈学武负责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前做工的工地为西伯乐斯公司承接,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且即使***在西伯乐斯公司承接的工地做工,但根据***陈述,***在工地上做工时是由陈学武介绍其到案涉工地去做工的,与陈学武约定工资220元/天,做一天得一天,做到工程完工为止,***在陈学武处做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特点,***与陈学武的关系是按照合同法建立的,而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建立的。综上,***不受西伯乐斯公司劳动管理,也不由西伯乐斯公司发放工资,因此***与西伯乐斯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中,本院根据劳动案件的特点和简便、快捷的要求,采用劳动案件要素式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西伯乐斯公司以书面回复的方式接受了本院询问。
二审中,***代理律师向本院提交了时间为2021年2月7日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拟前往重庆而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宝科鱼复天街S5#太平洋影院消防整改合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与西伯乐斯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的陈述,其是由陈学武介绍到工地上工作,约定的工资按天计算、工程完工即止,即使其所陈述真实,且案涉工程也是由西伯乐斯公司施工,其工作性质也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没有明显不当。
对于***代理律师请求出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即使调取的证据认定案涉工程是西伯乐斯公司施工,也与本案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必然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准许。
其他认定同一审。
泽鹏公司由项目团重庆分公司但渡桐木煤矿义务,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审 判 员 刘家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浩江
书 记 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