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6102号
原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2栋13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9074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碧桂园光华融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湖路555号20幢商铺3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YPKWQ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碧桂园光华融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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