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安禾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02民初5868号
原告:重庆仁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滕黄路28号14栋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禾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289号附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2栋13层-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仁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禾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仁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仁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