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

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02执异6号

异议人: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13。

法定代表人:于晶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巨应军,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陕西省乾县人,系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7282013。

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13。

法定代表人:于晶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41675M

法定代表人:张立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立锋,男,汉族,1953年6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306084311。

第三人:张鹏,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305182118。

第三人:杨晓芳,女,汉族,1970年4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04050023。

共同委托代理人:豆炜宏,系陕西嘉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陈小龙,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707182831。

本院在执行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追加第三人张立锋、张鹏、杨晓芳、陈小龙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8日经贵院陕(2015)宝民初字第01966 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4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注销、吊销、歇业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追加异议请求事项中四人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第三人为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并提出上述请求,望贵院裁定准许。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20)陕0602执恢425号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1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追加第三人张立锋、张鹏、杨晓芳、陈小龙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立锋、张鹏、杨晓芳、陈小龙系该公司股东,分别认缴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03年2月27日陕西兴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陕兴验字(2003)6-051号验资报告一份,证明第三人张立锋、张鹏、杨晓芳、陈小龙全部已实物出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能履行本院(2015)宝民初字01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第三人张立锋、张鹏、杨晓芳、陈小龙作为公司股东,对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立锋、张鹏、杨晓芳、陈小龙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请求。

第三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演晴利

审 判 员 淮文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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