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25民初439号
原告:咸阳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06,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波,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泉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13,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市政西大街,法定代理人:于晶晶。
原告咸阳某公司与被告礼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咸阳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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