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津法民初字第06485号
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奎星广场F-2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3397034-6。
法定代表人:况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方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伍云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