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20号
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奎星广场F-2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3397034-6。
法定代表人:况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家发,男,汉族,1950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