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3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同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429-0。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祖波,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霞,该单位法制科科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几江奎星F-2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3397034-6。
法定代表人况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执(2015)29号《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中代履行费用30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迎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