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8831号
原告:***,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浒,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与被告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22)183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3、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07年1月至2014年3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核、批准予以办理的,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诉请补缴社会保险事项,本院不予处理。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原告***(此款原告已预交,放弃退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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