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恢97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长安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段XX号南二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兰开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83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续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安市XX路丁家村“XX花园”向北XX米处XX村XX号XX号永松路丁家村“紫薇花园”向北100米处丁家村城中村改造5号地项目三号楼1至12层房产。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开户账户信息。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1执恢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