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恢1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西安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恢165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超
打印:***对:**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