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恢5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华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陕西华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2)碑经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3执恢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