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恢5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华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陕西华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2)碑经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3执恢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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