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秦执恢复字第00038-1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拖欠原告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30400元,由被告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两次向原告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1、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0000元;2:剩余23040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协议的期限向原告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则再向原告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4550元,被告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自愿承担并支付给原告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履行调解书义务,并支付案件执行费。按时向本院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870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