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28号
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港汇路88号11幢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2038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尖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28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6997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尖置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计41.28元,由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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