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41号 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港汇路88号11幢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2038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附1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202993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