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41号
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港汇路88号11幢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2038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附1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202993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重庆安济建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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