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1912号
原告: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0033U),住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南灵燃具气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064XF),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塔山一路36号。
投资人:***。
原告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南灵燃具气阀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