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24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0033U),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692201676),住所地:新昌县工业园区(大市聚镇)鳌峰路11号。
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24民初2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支付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2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20元,执行申请费24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新昌县大市聚镇曹家村的土地已由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分,经分配划入本案40616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综上,被执行人新昌县大市聚正好轴承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24执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潘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