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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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1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婿),住磐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耀杰,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杨耀杰之父),住磐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0033U。
法定代表人:潘玉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敏,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耀杰因与被上诉人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6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耀杰于2021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耀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耀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森轶
审判员茹赵鑫
审判员傅芝兰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习川
书记员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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