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24民初300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新昌县,现租住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0033U),住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兴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以需要另行调取证据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计5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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