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69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7号C幢1单元2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17779692。
法定代表人黄剑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