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060号
原告:重庆市欧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128号附2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62883435B。
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述洪,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祥,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26号4幢1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17779692。
法定代表人:黄剑平,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欧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欧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欧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欧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欧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詹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