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2124号
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西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116MA608WF63M。
法定代表人:王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26号4幢1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17779692。
法定代表人:黄剑平。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鼎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64,减半收取69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记员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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