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

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吕某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283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申请人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咸阳市秦都区某街道办拆迁办公室拆迁补偿款40万元。并提供了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XXXXXXXXXXXXXX010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咸阳市秦都区某街道办拆迁办公室拆迁补偿款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亚维 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 人民陪审员 张玉生
书 记 员 杜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