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05号
申请人西安隆存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5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8976内存款267673元。现西安隆存物资有限公司以与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8976内存款26767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钰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