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左xx、吕xx、吕xx、吕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吕xx。
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左xx、吕xx、吕xx、吕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欠款25万元,及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欠款利息12.5万元;
二、驳回原告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请求被告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利息13万元中的0.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左xx、吕xx、吕xx、吕xx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37元,被告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963元。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吕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50000元、承担利息125000元、***行金1707元、受理费6963元及执行费5655元,共计389325元。被执行人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吕xx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893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