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恢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南侧长安易居(二期)XX幢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慈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XXX号怡园小区内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支付本金1416293.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900元。案件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已执行回案款45万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予以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陈国明(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14)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查询、查控等强制措施无异议,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
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
人民陪审员 朱爱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