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78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6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