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某某,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民终12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已被吊销,该执行主体已不存在,故申请人申请的执行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同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