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立恒装饰有限公司

国泰金地照明(北京)有限公司与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陕西大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188号
原告:国泰金地照明(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顾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晨,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陕西大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国际二期1-10202。
法定代表人:杨坤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泰金地照明(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大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陕0113民初21580号原告国泰金地照明(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大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215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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