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328号
原告:***,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柳,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650A,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鹤凤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周三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已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仁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蜀
书 记 员 潘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