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9行初8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
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显贵,工伤认定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耀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2-6室(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3445453K。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邱以义,公司职工。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鹤凤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650A。
法定代表人周三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刚发,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虹,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在庭审中已经查明用工单位,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王长淑
人民陪审员 杨善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仁海
法官 助理 王宏军
书 记 员 熊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