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1649号
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943688F,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2段52号JM27-W-1002。
法定代表人:***,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650A,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鹤凤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4429元,由原告重庆金觉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