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328号 原告:***,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650A,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鹤凤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已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