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1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3)陕0103财保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4372.18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生效的(2023)陕0103民初778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4372.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