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执恢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陕03民终18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精华公司支付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391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3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依法作出(2018)陕0304执209号裁定,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2023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精华公司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査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由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15套房产依法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冻结的账户及查封房产在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未申请或逾期申请导致原冻结效力消失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上述调查情况本院通过当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304执恢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锁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