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执恢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元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陕0304执3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依法决定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区千渭东和平街15套房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还有较多在先执行案件,因其未依法履行义务,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在2024年4月10日、6月29日届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区千渭东和平街15套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在2026年9月6日届满,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4.本院曾在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6.上述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锁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