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1182号
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20号山水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67999852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2路首创富北高银28幢1**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866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