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扶风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做出的(2022)陕0324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6441元予以扣划,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经继续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了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