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423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1339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已依法扣划回案件款2913126元,本院扣缴执行费2666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423执恢3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23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