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632号
原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1幢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42194C。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1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685203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杨文婷,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程亮。
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836886。
法定代表人:段分英。
原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谢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