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907号
原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林公司)诉被告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洲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春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婷、被告巴洲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昌林公司具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经营范围,其与被告巴洲建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昌林公司按约施工完毕后,与被告巴洲建司共同办理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1375616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巴洲建司尚欠质保金412685元未支付,故本院对原告昌林公司诉请被告巴洲建司支付工程款即质保金412685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昌林公司诉请以欠付工程款4126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于工程竣工验收日2014年6月25日后二年即2016年6月24日届满,被告巴洲建司至今未返还原告昌林公司质保金,故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对原告昌林公司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原告昌林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巴洲建司作为甲方签订《典雅天成·东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典雅天成·东区工程消防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委托乙方承建,工程地址位于巴南区鱼洞新华村,建筑面积约17万方,承包范围包括消火栓系统、消防工程自动喷淋系统、消防防排烟系统等;结算造价确定:由乙方编制竣工结算书,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按建设单位审定后的工程造价(扣除甲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的75%支付给乙方即为工程结算价(包括所有税费、调试检测费、验收等全部费用);开工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土建主体完工后一个月);乙方每月25日向建设方申报工程进度,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确定后,甲方按建设单位审核后工程量的75%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该款项于审核后次月的30日前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后检测合格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伍套竣工资料,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甲方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额的75%的90%,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以拿到主管机关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75%的97%;按工程总造价(扣除甲方已施工部分)的75%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二年后7日内付清。嗣后,原告昌林公司按约施工。2014年6月25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嗣后,原告昌林公司、被告巴洲建司办理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3756160元。2015年2月6日,案外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巴洲建司作为乙方、昌林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授权委托付款书》,约定:乙方应付丙方“典雅天城东区项目”2#4#5#6#楼及车库工程劳务工程款,甲方应付乙方“典雅天城东区项目”工程款。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丙方应收取乙方“典雅天城东区项目”2#4#5#6#及车库工程劳务工程款4041575元由甲方支付,直接抵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典雅天城东区项目”工程款。以上三方各自办理财务的付款手续。2015年2月6日,原告昌林公司向被告巴洲建司作出《典雅天城东区与昌林公司工程款结清说明》,载明:贵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把“典雅天城东区”项目的2#、4#、5#、6#楼及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分包给我公司,2015年2月6日工程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13756160元,2015年2月6日前交工程发票总额为13756160元,2015年2月6日前收工程款总额为13343475元(除质保金412685元)。至此,2#、4#、5#、6#楼及车库消防工程的各项款项全部结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昌林公司确认被告巴洲建司尚欠质保金412685元未支付,与被告巴洲建司辩称意见一致。原告昌林公司追款未果,遂诉请如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昌林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申请表与被告巴洲建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付款书》、《典雅天城东区与昌林公司工程款结清说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2685元; 二、被告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4126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90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被告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史春亚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