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11号
原告重庆晴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共同诉讼。”及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基于《代付货款承诺书》要求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代付货款承诺书》内容正是被告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必要共同诉讼人,本院依法通知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2019年4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渝05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交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嘉志
书 记 员 马中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