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29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1幢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42194C。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婷,系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永隆居委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6438607L。
法定代表人:金剑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21)渝0113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819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多套车库,本院根据执行标的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南川区xxx号车库(因被执行人车库有一百多套,本院查封了其中的5套,一百多个车库都属于一个房屋产权证),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18194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严江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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