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11611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0号高新机电批发市场A1区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XTPF67R。
经营者:***,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1幢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4219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暖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暖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暖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