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25号1-5室(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廖家嘴社区新华街(金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中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强
审判员**
审判员朱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