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同州办事处廖家嘴社区新华街(金保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KT36。
法定代表人:彭中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25号1-5室(政府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004P。
法定代表人:陈阳,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1、撤销(2019)川192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2、请求确认申请人下差被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24061.67元;3、请求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31195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本案所涉再审申请人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系法人组织,申请人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