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8786号
原告:綦江区东泰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9YKA41。
经营者:郭泰,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生,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004P。
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区东泰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东泰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泰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綦江区东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申请保全措施费1085元,共计2329元,由原告綦江区东泰建材经营部自行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世玺
书 记 员 吴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