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47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8458215D。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25号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004P。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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