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63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8458215D,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兴义南路88号1-9。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004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25号1-5室(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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